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石家庄市鹿泉区**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镇**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外停车场,以想购买先试开为由从被害人徐某某处将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奥迪车开走。后又以给该车上保险为名,向被害人徐某某骗取了车主宋某某的车辆登记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居住证。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私自将该车以人民币810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并将卖车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该车被过户给他人。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 该奥迪A8L汽车于2019年4月8日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8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曹某某、宋某某、康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素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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