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村,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号(hounian****昵称:**)在微信群发布卖口罩的假消息骗取微信中陌生朋友郭某某的信任,待郭某某分两次向其转账5000元后,被告人高某某将微信内的5000元赃款通过二维码扫码方式转移到其另一个微信号(yajie****)上,后被告人高某某将其作案时用的微信号(hounian****)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说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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