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医院清洁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医院、**南院等地做清洁工期间,虚构其退休干部的身份,骗取同事汪某某、姚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女儿买车差钱为由,诈骗作案4起,共计得款人民币122900元。所得款项用于还债及个人生活开销。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0日至9月1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医院,虚构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汪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94000元。
2.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超市内,虚构办厂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医院内,虚构女儿买车差钱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塘镇**医院内,虚构其儿子做生意进货缺钱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000元。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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