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刘某某托被告人高某某介绍份工作,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某派出所的人,以能帮被害人刘某某安排到新郑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当辅警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新郑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春莉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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