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街**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成立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向他人购买MT4交易软件并搭建“**国际”非法交易平台,以国际原油、黄金等期货交易的名义,诱骗客户在该平台上投资交易并骗取客户资金。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杨某甲(另案处理)作为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发展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其下级代理,以炒原油、黄金等为名,诱骗包括江苏宜兴在内的全国各地投资者杨某乙、陈某某等被害人到其MT4平台注册并入金,通过平台的虚拟交易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期间,王某某在成为杨某甲的下级代理后,又纠集了被告人高某某帮助物色、诱骗被害人到上述虚拟的非法交易平台注册并入金,并约定了获利平分,后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杨某甲诱骗被害人齐某某到上述虚拟的非法交易平台,由王某某、杨某甲通过假冒“王老师”、“钱老师”,以追求出现亏损为目的,“指导”被害人齐某某操作炒黄金等,骗得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955083元,王某某分给被告人高某某人民币93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杨某甲、王某某分别退还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200000元、41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人民币9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齐某某,齐某某对高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记录、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及共同行为人王某某、杨某甲等人的供述;
4.共同行为人王某某、杨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海国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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