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害人周某某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告人高某某注册使用的性别标注为女性、昵称为“我们不一样”(账号:*****00537332,绑定手机号1822622****)的微信账号并添加对方为好友。后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女性身份与周某某微信聊天一段时间后,以多种借口诱骗周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账号(*****00537332、*****203pynmbi522)转账共计9883.85元。2018年6月10日,高某某被民警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村公交站旁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文莉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505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1页;
3.扣押的手机现保管于界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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