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95********,陕西省三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彭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太南路派出所抓获,4月15日被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难购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出售口罩信息,后以出售口罩的方式通过微信先后诈骗四人,涉案金额7910元。具体事实为:
1.2020年2月4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自己有多余的口罩欲出售,被害人文某某便通过微信向高某某转账720元购买口罩,高某某将文某某手机号码填写错误导致快递未配送,其联系快递公司将该批口罩要回。后文某某又先后二次微信转账2920元购买口罩,高某某未发货便将货款挥霍。2020年5月14日,高某某退赔文某某3640元并取得谅解。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任某某购买到口罩,任某某通过微信向高某某转账1820元购买口罩,高某某未发货便将货款挥霍,后在任某某的多次催要下,高某某退还500元。2020年5月13日,高某某退赔任某某1320元。
3.2020年2月9日,被害人许某某在被告人高某某处购买150个口罩并支付800元定金,双方约定尾款在收到货之后付清。2月13日,高某某给许某某发送一虚假的快递单号并让许某某支付尾款1450元,高某某在收到钱后,未发货便将货款挥霍,后在许某某的多次催要下,高某某退还300元。2020年5月13日,高某某退赔许某某1950元。
4.2020年1月26日,被害人黎某某在被告人高某某处购买20个口罩,通过微信支付200元货款,高某某未发货便将货款挥霍。2020年5月27日,高某某退赔黎某某2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 春
检察员助理:徐耀栋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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