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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2月初,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合伙投资开设及经营彩票站为名,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4万元,潘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6日、1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家园的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高某某转账上述款项。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退赔、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6147****;保证人孟某某,联系方式:1352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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