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2013年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利用微信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房出租屋内通过虚构有二手手机出售的虚假信息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涉案金额总共是16220元,详情如下:
1、2018年8月16日14时30分,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与被害人方某某联系并谎称有二手手机出售,被害人方某某称要购买一台二手苹果7PlUS型手机,高某某谎称有货并与被害人谈好价格,后被害人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300元给高某某。
2、2018年9月9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微信号:**)与被害人谭某某(微信号:**)联系并谎称有二手手机出售,高某某谎称有货并与被害人谈好价格,后谭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账号:1314350****)分三笔共2150元转账给高某某支付宝账号:1371174****。
3、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朋友圈发布谎称有二手苹果X型手机出售,被害人梁某某(微信号:**)联系高某某购买,高某某谎称有货并与被害人谈好价格,后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3850元转账给高某某。
4、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朋友圈发布谎称有二手苹果XR手机出售,被害人符某甲联系高某某购买,高某某谎称有货并与被害人谈好价格,后符某甲于次日通过微信转账(账号:1897658****)方式分两次共将人民币3320元将钱转账给高某某。
5、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朋友圈发布谎称有二手苹果XS MAS手机出售,被害人邓某某(微信号:**)联系高某某购买,高某某谎称有货并与被害人谈好价格,后邓某某于5月3日和5月9日通过微信(微信号:**)分三笔将3600元转账给高某某。
2020年5月23日,高某某在上述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起获其作案用的苹果手机1台(电话号码:1313826****、136901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符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6.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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