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9月1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68********,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金平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虚构金平县前哨南路224号的京都宾馆为自己所有,以京都宾馆为抵押物从黄某某处“借款”人民币7万元,后不知去向。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28日11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社区河南新村215号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社区河南新村215号抓获被告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腾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云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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