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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3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93********,汉族,大学本科,家住江西省黎川县**镇**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同一犯罪事实)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应聘入职义乌市某某校外教育辅导站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某学院),并在该公司担任市场部老师,负责对外招生工作。自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构以提前交学费有优惠或冲业绩帮忙垫付钱款事后会返还的名义私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学费,累计骗取金额为210580元人民币,并将所骗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网贷。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龚某某18000元;

2、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马某2000元;

3、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及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何某19500元;

4、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及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熊某某7680元;

5、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及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毛某某8000元;

6、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甲22500元;

7、2020年11月11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戴某7500元;

8、2020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幸某14000元;

9、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钟某某7000元;

10、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乙8200元;

11、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龚某某2500元;

12、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项某某4000元;

13、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丙3500元;

14、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陈某乙16500元;

15、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金某某5000元;

16、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丁8000元;

17、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安某某10000元;

18、2020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楼某15000元;

19、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提前交纳学费有优惠的名义及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辜某某28500元;

20、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冲业绩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戊32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由报警人控制于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再由公安机关至现场询问并传唤至义乌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跟进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安某某、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菲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无实体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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