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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06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鞍山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委托崔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其患有疾病,取得了因病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并以此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汇园大道的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病退,骗取社保金共计29,592元。案发后,高某某将诈骗所得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单、现金交款单

2.证人崔某某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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