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被害人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辉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辉县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辉县市家天下家具城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乙,高某某称其是干工程的。2018年11月份,高某某以其建筑工地需要用钱为由,骗取李某乙10120元,后于2019年5月份退还1000元,剩余9120元至今未退还。
2、2018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被害人暴某某,高某某称其在辉县市承包了一个工程。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高某某以给工地工人结算工资为由,骗取暴某某15000元,后经暴某某多次催要,高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退还3800元,剩余11200元至今未退还。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甲,高某某称其是个歌手,在辉县市某小区承包工程。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高某某以工地发工资、请吃饭、送礼等名义,骗取李某甲97200元,后经李某甲多次催要,高某某于2019年3月8日通过李某甲朋友万某某退还1300元。
4、2019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某棋牌室认识了被害人吕某某,高某某称其是个网络歌手,在辉县市有建筑工程。2019年5月,高某某以其建筑工地工人打架处理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吕某某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归还被害人李某甲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丙、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暴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转连
代理检察员:宋 尧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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