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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高XX,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5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封某某XX乡XX村。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2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赵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X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高XX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虚假承诺本人不用去考试,4-6个月办出驾驶证2018年4月22日,被害人任X联系高XX,为其货车司机李X办理B2型机动车驾驶证,被高XX骗取微信转款170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15日,被害人程XX和刘X联系高XX分别为自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被高XX骗取现金15200元人民币。约定办证期限到期后被告人高XX无法联系。

到案后,被告人高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家属代为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非公职证明;封某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及谅解书; 

2.证人李X娟的证言;

3.被害人刘X、程XX、任X的陈述;

4.被告人高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32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高XX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现本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给各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XX1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乡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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