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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5********族,初中文化原**洗浴游泳中心***,户籍所在地敦化市**镇,住敦化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11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份,敦化市**游泳洗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雇佣被告人高某某为总经理,在此期间,高某某为了牟利,在**中心经营者李某某、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购的方式伪造了**中心钢印,又私自联系延边**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中心通免券2万张、浴资券5000张,高某某将伪造的钢印盖印在私自印刷的通免券和浴资券上,并向游泳教练(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顾客(张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等人员销售,通免券实际价值人民币25元,浴资券实际价值人民币1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会同**中心回收涉案通免券8340张、浴资券23张,经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3批检测,与**中心专用钢印外直径不相符的通免券共计8089张、浴资券23张。部分涉案假的通免券和浴资券已被高某某销毁。

综上,涉案通免券价值人民币202225元,涉案浴资券价值人民币437元,被告人高某某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20266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高某某上交的人民币1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据、保管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明细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说明、照片说明、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案件说明、支付宝截图、自述经过详细列表、自述经过、自述报告、门票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扣押财物票据、营业执照等书证;

(二)证人徐某某、武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某、关某某、王某某、李某刚、张某某、杨某某、袁某春某等人陈述

(四)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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