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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光某某******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因欠被害人陈某某十几万元欠款,陈某某多次要求高某某还款未果。2020年5月初,高某某谎称以投资一套“冻干粉”美容产品的成本5000元,销售6600元,盈利的1600元作为归还陈某某欠款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扣押材料、银行账户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收条、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芸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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