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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8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我市**镇以虚假的身份“高雁”及虚假的职业“医生”与被害人黎某某发展成情侣关系,后虚构其要购买手术刀、考医师证、聘请律师等理由,以借款为名,先后多次诈骗黎某某人民币54535元用于生活开销。

同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镇**街**号**房内,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诈骗工具手机1部。破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6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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