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8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我市**镇以虚假的身份“高雁”及虚假的职业“医生”与被害人黎某某发展成情侣关系,后虚构其要购买手术刀、考医师证、聘请律师等理由,以借款为名,先后多次诈骗黎某某人民币54535元用于生活开销。
同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镇**街**号**房内,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诈骗工具手机1部。破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6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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