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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31969*******X,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住沈丘县*****行政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租住界首市**办事处**街**局家属院三楼李某甲的房屋。2019年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张贴出租该房屋广告。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骗取被害人冉某租房定金5000元,被害人冉某得知被告人高某某不是房主后多次电话催讨租金,被告人高某某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后拒接电话。期间李某甲对被告人高某某明确表示收回房屋不再出租。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再次出租该房屋,并以房主女儿李某乙的名字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租房合同和出具收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交付租金1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又欲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商定了价格。被害人王某某得知高某某不是房主后,遂催讨租金,被告人高某某退还3000元后离开界首。

被告人高某某将收到15000元租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和还账等支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被害人部分租金,共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租房协议、微信转账账单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冉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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