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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602号

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居民,中共党员,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丹凤,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肖某某在上虞**公司内部开小超市,骗取肖某某支付的货架费用、香烟打点费用等合计钱款11200元。

2、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与蔡某某合作上虞**公司的弱电工程以及帮忙接下上虞**实体店的包车活动,骗取蔡某某支付的工程款发票费、税费、押金等合计钱款30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向蔡某某退还赃款31000元,获得谅解;向本院退缴赃款11200元。

二、盗窃罪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小区内,趁同居人员王某甲醉酒之机,通过王某甲手机微信转账窃得王某甲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被害人肖某某、蔡某某的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栋女

2020年4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26755****;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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