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有限公司股东兼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行政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释放,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有限公司于2008 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经营范围为矿用机械设备及配件等,被告人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2015年4月、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对山西**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代码为4100133170,发票号码为00933086、01923152、01923153、01940760-01940766共计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46769.77元(以下币种同),税额共计152094.74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查证,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河南**公司与山西**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于2016年5月让河南**公司对山西**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代码为4100143130,发票号码为01943469-01943480、01943487-01943492共计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619553.18元,税额共计275324.15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查证,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企业信息查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和王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讯问笔录;4.辨认笔录:范某某辨认被告人高某某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8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