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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住赞皇县**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新乐市**镇**李某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高某某让其找公司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开具购买腻子粉和涂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高某某又联系薛某某(已判刑),薛某某又联系曲阳县**镇**村的杨某某(在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在崔某某(已判刑)的的担保下,用北京**有限公司为北京**有限公司开具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20300元,税额为483436.76元;为北京**公司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4560,税额为95107.01元;为北京**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2706元,税额为152957.26元。北京**公司、北京**后又做进项转出处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在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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