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历史),身份证号码6422211968********,小学文化,回族,个体养殖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养殖区**号,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幢**单元**号(城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3月,被告人高某某与马某某、金某某三人准备向米东区浦发村镇银行申请300万元个人贷款用于养殖和经营山羊生意,因三人不符合贷款条件,遂通过马某某找到陈某某,由三人共同筹资5万元送予陈某某请求其帮忙办理贷款手续。2014年4月初,米东区浦发村镇银行通过高某某与马某某、金某某的贷款申请,但要求“存一贷二”(先存款100万再放贷200万),被告人高某某与马某某、金某某三人四处筹措资金不足遂向陈某某借款,2014年4月9日陈某某通过米东区浦发村镇银行向高某某转账40万元;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三人向陈某某出具了借款40万元的借条。2014年5月初,身在湖南的陈某某给马某某打电话,要求先归还13万元并安排妻子李某某去取。2014年5月14日高某某与马某某、金某某三人与李某某见面,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李某某支付10万元又给了3万元现金,被告人高某某提出李某某无陈某某的收款委托书等证明,要求李某某出具了一张以其本人名义出具的“今借到高某某现金13万元”的借条一张。2014年5月下旬,陈某某找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要求三人归还借款,四人约定在米东区浦发村镇银行见面。四人见面后,高某某提出因陈某某未按约定为三人办理各100万元的贷款而是办理了“存一贷二”的贷款导致三人为此背负了高利贷并致资金亏损,要求归还欠款时将之前给付的好处费5万元予以折抵;陈某某提出异议称5万元好处费已经用于办理贷款拒绝高某某折抵的提议;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扯,后在银行工作人员劝阻下,陈某某收到被告人高某某一方归还的22万元现金,因之前李某某取回13万元遂将40万元的借条归还高某某一方(由金某某当场撕毁丢弃);被告人高某某并未将李某某出具的13万元借条归还给陈某某。
2016年1月8日原告高某某持被告李某某出具的13万元借条一张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归还;该院审理后于210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010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判处李某某返还借款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016年9月21日米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向李某某公告送达(2016)新0109民初267号判决书,要求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高某某返还借款130000元。2017年2月15日原告高某某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2016)新010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该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米东区**街**号**小区房屋(房权证号:米预41****号)一套(该院已于2017年5月5日予以查封),因房屋为预售房,暂时无法处置;查询到农业银行存款20100元,已扣划并发还至申请人;因剩余反馈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12月4日做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19年6月10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犯罪,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对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9月25日将被告人高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常口信息一份,证实米东区公安分局从公安网核实被告人高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2019年6月10日米东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受理该案、受案过程为被害人李某某报警。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该案由米东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将其传唤到案。
(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法庭审理笔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公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执3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证实2016年1月8日原告高某某持被告李某某出具的13万元借条一张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归还;该院审理后于210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010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判处李某某返还借款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016年9月21日米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向李某某公告送达(2016)新0109民初267号判决书,要求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高某某返还借款130000元。2017年2月15日原告高某某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2016)新010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该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米东区**街**号**小区房屋(房权证号:米预41****号)一套(该院已于2017年5月5日予以查封),因房屋为预售房,暂时无法处置;查询到农业银行存款20100元,已扣划并发还至申请人;因剩余反馈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12月4日做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9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8年7月4日原告陈某某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高某某,请求法院判决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018年9月25日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未能出示相关债券凭证就被告未全额清偿债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319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不服米东区法院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因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按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6)米东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转账凭证一份,证实2014年4月9日陈某某使用自己名下账号为33010000****的活期一本通向高某某名下账号为33010000****活期一本通转账400000元。
(7)乌鲁木齐市米东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转账凭条一张,证实2014年5月14日高某某从米东浦发村镇银行33010000****账户转出100000元至李某某33010000****账户。
(8)借条,证实李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借到高某某现金13万元整。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的3月底的一天,马某某、高某某、金某某三人以养殖的名义贷款,要用于贩卖山羊,但是他们三人不符合贷款条件,马某某给了我5万元让我送银行的领导让快一点把贷款办下来。这5万元我都用于给银行帮他们办理贷款了。
2014年4月初的时候银行贷款审批通过,要求存一贷二(存一百万贷两百万),他们三个人因为资金不够就来找我借四十万元。 2014年4月9日我在米东区浦发村镇银行柜台转款给高某某名下的账户转了四十万,当时他们三个人给我打了一张四十万的借条。大概到了2014年5月初的时候他们贷款已经到账,我就给马某某打电话急需用十几万元并给他讲清叫我妻子李某某去找他拿,而后到了第二天我妻子就去找马某某要钱,我知道我老婆李某某当天拿钱的时候给高某某他们三个人打了一张13万元的条子。到了2014年5月20多号左右我回来之后我打电话给马某某要剩下的27万元。他到了之后将我带到米东区浦发银行门口,到了银行门口高某某和金某某拿着现金在门口等我,高某某给我说他们要把之前给我的5万元扣掉。我没有同意就和高某某就争吵起来,而且有推搡,后来我同意高某某把5万扣掉就给我还22万,然后我就把40万元的欠条还给高某某了,高某某当场就撕掉了,然后我就被黄某某拉上车走了。
我老婆给我说当时高某某说他借的是陈某某的钱,不是借李某某的钱,万一后面陈某某不认这个钱怎么办,还说到时候把40万欠条还给他的时候,他就把13万的借条还给我。当时我知道我老婆给高某某写过一个条子,我以为写的收条,所以将40万借条还给高某某的时候为没把我老婆写的13万借条要回。李某某也没有要回过13万的借条。2016年年底的时候,一个法院的律师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欠高某某钱的事情,我才知道李某某给高某某写的是借条。马某某承认13万是高某某他们三个人给我还的钱,他也在现场,在高某某他们三人给我还完22万元之后,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债务。而且马某某让我不要管了,他说他给高某某说,他来解决,这次的通话我有录音。然后一直到了2018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王某某法官找到我和我老婆意思就是高某某拿着我老婆打的借条去法院起诉我老婆了,他们法院现在是来执行的,法院查封了我老婆名下的房子和2万元执行费,但是还没有把房子执行给高某某。我和我老婆一次都没有去过法院也没有签过任何字。法院以公布的形式的判决的。
(2)证人金某某证实2014年3月,我们三人准备联保贷款,马某某说去找陈某某,陈某某在银行有认识的人。我们给陈某某说明来意后,陈某某答应帮忙,说他帮助我们贷款要请人吃饭疏通关系需要一些钱,我们3人每人2万给他们6万元。当时我手里正好有,就由我来给陈某某6万元现金,高某某、马某某等以后再补给我。2014年4月,马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要借40万元,贷款下来后就还给他,陈某某就给高某某卡里转了40万元。2014年5月的一天,马某某给我讲,我们欠陈某某的钱已经由高某某给陈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还了13万元,具体给的现金还是转账,是打的什么条子我都不知道。2014年6月左右,我们三人贷款都下来了,我们把陈某某约到浦发银行门前,因为我们贷款贷下来的钱太少了。本来说好的每人贷100万结果没有下来,高某某就说让陈某某把前面拿走准备帮我们跑关系贷款的6万元还给我们。将5月份给陈某某还的13万扣除,当天给陈某某给了21万,共计40万元,然后我从陈某某手里把40万元的借条拿过来,当着所有人的面撕毁了,我们之间债务就清了。过了一年多,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第一次给陈某某还的13万元,应该打的是收条,但高某某让陈某某的妻子打的是借条,现在高某某起诉陈某某的妻子了。我不知道高某某是否给陈某某借13万,我只知道我们还过13万元,还的是我们问陈某某的借款,因为当时我不在场,打的什么条子我不知道。条子我到现在也没有见过。
(3)证人马某某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好像是高某某给了陈某某5万元现金,意思就是陈某某帮我们办贷款的辛苦费。又过了几天,银行贷款的新政策出来规定只能存一贷二,意思就是存一百万贷二百万。由于必须要存100万元,我们问陈某某借钱。2014年4月9日,陈某某将40万元转到高某某的银行卡上了,并且高某某写了一张40万借条给陈某某,我、高某某、金某某我们三个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当时我们三个人总共凑了60万元(三个人每人20万元),然后又问陈某某借了40万元,凑够100万元之后分别用自己的账户存的钱贷的款,我往我自己的银行卡里存了30万元,后来贷款60万元;高某某往自己账户存了40万元,贷款80万元;金某某也是存了30万元,贷款60万元。过了两三天银行贷款下来的钱同时分别打入我们的银行账户了。2014年的5月10日左右的时候,陈某某让我们给他还一些,他说让他老婆李某某来找我们拿,我们就答应了。第二天上午的11点左右的时候,高某某在李某某的车上将13万现金给了李某某,然后李某某给高某某写了一张条子,后来陈某某给我打电话了,我才知道李某某给高某某写的是一张借条。十天后陈某某从内地回来了,我们三个想的给他把剩下的22万还掉,见面之后我们是通过现金还是转账的方式,我忘记了,反正是把剩下的钱给陈某某还掉了,陈某某将40万的借条还给高某某,然后我们就把借条撕掉了。高某某给李某某的13万是高某某给陈某某还40万借款里的钱,不是李某某问高某某借的钱。
(4)证人黄某某证实2014年4月份的时候,高某某、马某某和金某某三个人要办合作养殖贷款,他们三个人找到陈某某并且给了5万元让陈某某帮忙找银行的领导办贷款,还问陈某某借了40万元钱办了贷款,等到2014年5月底的时候,高某某他们三个人给陈某某还钱的时候,我在场,当时是在米东区**小区浦发村镇银行门口,然后高某某和陈某某算账说之前给了5万元好处费,还有给陈某某的老婆还了13万元,这次就还22万元等于债务还清了,但是陈某某认为高某某应该还27万,5万元都用于疏通关系请客吃饭了。在车上我还把高某某还的钱数清点了一遍是22万元整。但是2016年的时候陈某某给我说他的老婆李某某接到法院的通知说高某某告她欠了13万元钱,所以我今天来作证,李某某没有欠高某某的钱。高某某给陈某某还的是40万元里的13万元。因为当时我在场,是高某某亲口说的他给李某某还过13万元。
(5)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3月初的时候,马某某、高某某、金某某给我老公打电话想让我老公帮忙在银行里贷款,马某某就没有那么多钱,就又来找我老公借钱,当时马某某要借40万,我老公把银行卡从我这里拿走给马某某借了40万。高某某给我老公五万元的事情我当时不知情现在我知道了。
我老公转账40万元的时候,高某某、马某某、金某某还有我和我老公陈某某还有我老公的朋友黄某某在场,当时高某某给我老公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同年的5月初的时候,高某某他们贷款的200万元贷下来了, 5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我联系上马某某约好在**小区旁边的**洗车场见面取钱,当时还是高某某他们三个人在,高某某从车上给我拿了一个银行的袋子,说今天只能给我还13万元,并且让我给他写一张欠条,我说这不是欠条,应该是收条,但是高某某说他不认识我,他说是问陈某某借的钱,给陈某某打的40万的欠条,万一我把钱拿走陈某某不认了他就没办法了。然后我就给我老公打电话,但是电话怎么也打不通,马某某和金某某把我叫到一边说就让我把欠条写了,等到后面高某某把剩下的钱给陈某某还清之后,陈某某把40万欠条还给高某某,高某某把13万欠条还给陈某某就行了,而且他们俩给我承诺如果有什么需要,他们出面作证,我当时也因为急用钱,我就给高某某写了一张13万的欠条。高某某给了我一个袋子,里面有现金5万元,然后我们又去米东区政务大厅旁边的乌鲁木齐银行,高某某取了8万现金给了我。
后面我老公回来之后反正13万的欠条高某某没有还给我老公。到了2016年年底的时候,我在四川老家快生孩子的时候,我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法院的人,他给我说我当时借了高某某13万钱没有还的事情,高某某已经将我起诉至法院了,我说要开庭我也过去不了,我也马上生孩子了,一直到2018年5月份的时候,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王某某到我们养殖场来找我,他给我说了高某某2016年1月将我起诉了,到2016年9月份判决了,而且在判决期间高某某一直都隐瞒法院法官,不告诉法院我家和养殖场的住址,还有联系方式也隐瞒了,让法院误以为找不到我,就以公布的形式判决了。现在他们法院要来执行我的财产让我给高某某还钱。从2016接到法院电话到2018年见到执行局人员期间我们没有接到任何消息,一个电话都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局已将我在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我名下的房子查封了,而且还从我银行账户上扣了20100元作为执行费。我老公给马某某打过电话,马某某也说是高某某给我们还的钱,不是我借他的钱,他能证明,我老公有通话录音。我并不欠高某某的钱,但是高某某将我起诉并且执行了,他诬告我,我觉得很冤枉,判决不公正。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4年5月14日的时候,李某某跟我、金某某、马某某约好在米东区浦发村镇银行门口见面,然后我在浦发村镇银行给李某某的账户上转了10万元人民币,又给她了3万元现金,金某某、马某某都在现场。然后我叫李某某上到我的车上,我就让她给我写一个条子,写完条子之后我给李某某说剩余的帐我们跟陈某某算,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让李某某写的是借条。金某某、马某某知道李某某给我写条子了,但是具体是借条还是收条他们不知道。这个13万是我给陈某某还的40万元里的钱,等于我还完13万元还欠陈某某27万元。
金某某、马某某知道李某某给我写条子了,但是具体是借条还是收条他们不知道。2014年5月20日左右的时候,陈某某联系我们问我们要剩下的欠款,我们三个就和陈某某约定在米东区浦发村镇银行见面,和陈某某的债务已经结清了,然后陈某某将我写的40万元借条还给我了,我当场撕掉了,但是李某某给我写的13万借条我没有还给陈某某,陈某某也不知道我这有没有借条。2015年大概10月份的时候,我拿着李某某给我写的借条去米东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起诉了;到了2016年2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又去法院进行立案了,2016年年底的时候法院就直接缺席判决了,我就等着财产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份的时候,法院法官从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扣了20000元人民币执行给我了,并且将李某某在米东区**小区的房子查封了,最近法院准备拍卖李某某的房子将钱执行给我。我不想给陈某某好处费,还有我存一贷二借了130万元,我要给别人还利息,我觉得都是陈某某说能办贷款,但是又没办好,我觉得都是他害的,我就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我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我问崔某某借的130万元钱办理存一贷二贷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并根据生效判决实际执行并占有他人的财产(20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他量刑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怀鹏
2020年6月2日
书记员:罗根欣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养殖区**号。联系电话:1320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3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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