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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虚假诉讼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兰州市雁滩工业城租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与候某某约定,二人以候某某的名义给杜某某出借200万元用于会宁县**石料厂。高某某实际出资130万元、候某某实际出资48万元。高某某以自己与杜某某无书面协议为由,要求候某某向自己出具借条,2013年5月23日,候某某向高某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

2014年6月15日,候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候某某给会宁县**石料厂的借款转让给高某某130万元、王某某48万元,并签订承诺书明示,该债权转让已清偿候某某欠高某某、王某某的一切债务,候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以前所有的合同及借条一律无效。

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持候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其出具的50万元的借条,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甘04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判决候某某偿还高某某5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持他人已清偿债务的借条,捏造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尉霞琴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经常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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