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有限公司济南店负责人。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2019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利用担任********有限公司在本市槐荫区***室***号设立的济南店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约298156.67元,进行赌博活动,案发至今仍无力归还。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陈雷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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