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起,被告人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成立***会所。罪犯朱某某(已判决)于2013年进入该会所任总经理,后接受股东刘某甲的股份成为该会所持股10%的股东。为谋取非法利益,高某某、朱某某以经营洗脚、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组织技师向客人提供“口交”、“打飞机”等服务,制订了卖淫项目和统一收费标准。为此,二人聘请罪犯郑某某(冒名“蒋某某”,已判决)担任该会所经理,负责组织管理该会所全部事务;先后招聘了杜某某、刘某乙、罗某某(均已判决)担任部长,负责带客、安排、调度技师实施卖淫服务,并负责端茶倒水、打扫客房卫生。朱某某和郑某某还先后招聘多名卖淫女进入该会所实施卖淫活动。2018年5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了检查,分别在该会所的311、316、318、319房内查获从事“口交”等卖淫嫖娼行为的四对男女(已行政处罚)。2018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杜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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