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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Z8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路**号**花园**栋**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12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1月6日、2021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经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百利源”平台注册了五个会员。之后,高某某为了推广会员从而拿到该平台给予的积分、提成和佣金,以及充值消费后的高额返利,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缴纳服务费30000元成为“百利源”平台的县区代理,后大量发展下线人员。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高某某在“百利源”平台的后台数据进行鉴定,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9月13日期间,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在“百利源”共注册了五个会员ID(会员ID号分别为7794、7910、10389、10885和20696),其中会员ID为7794的账号为代理账号,会员类型为县区代理,该会员推荐人为韦某某,注册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该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0层,下线总人数有567个,直接下线人数有34个,下线层级有11层,至发案时高某某在“百利源”平台中提现总金额为8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手机,信息核查表等书证,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旭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一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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