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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户籍在郑州市二七区**街**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上线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GBC网络平台,高某某以买卖虚拟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购买GBC币、财富币,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获取利益。经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高某某在GBC平台开设会员账号6个,其中“UU45187264-高某某”账号所处层级最高、处第11层级、发展下线21个层级、下线会员4309个。高某某六个账号累计在GBC平台投资230万元,累计提现480.2万元,累计获利250.2万元。

2019年11月19日,高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告人发展下线关系图及明细表;

(3)李某某浦发银行交易明细;

(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GBC入门培训》教程、《GBC共创财富梦想》宣传资料、《GBC制度详解》宣传资料;

(6)参与投资客户的报案材料;

(7)郑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简某某身份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电脑提取的GBC网站页面内容及服务器配置设施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GBC平台后台数据资料;

(8)未对财富币与GBC币投资但提现成功会员账号汇总表;

(9)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0)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超、邢某某、杨某某、李某鲜、陈某伟、简某某、易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白某某、秦某某、石某某证言;

3.同案犯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供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5. 鉴定意见:

(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GBC网络平台组织成员的投资资金、提现资金的司法审计;

(3)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李某某、高某某会员账号的投资情况的专项司法审计;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祁雯霞

校元元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6册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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