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07月05日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荔堡镇荔堡街993号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街**号,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太阳城A区*-*-*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室,无业,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0070520446227221990********。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后,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经张某某推荐到贺兰县参加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阳光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由,规定申购1份的价格是3800元,申购10份的价格是33500元,以“五级三进制”传销模式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款获得提成,谎称上了高级后就坐飞机去深圳佩戴“黄金标志”,领取国家给发的效益分红。为获取收益,被告人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吕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等80余人为下线,并晋升为传销体系的大**的大经理,前往深圳佩戴“黄金标志”,并在传销体系中跨体系出工作、发工资、讲课。被告人高某某用参加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购买贺兰县天鹅湖小镇东区(B区)06幢2单元26层2601室房屋一套。
2019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吕某某在贺兰县太阳城A区*-*-*室被告人高某某的家中准备为传销人员发工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抓获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和吕某某拒不开门,并在屋内销毁部分证据。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传销款243393元、以及传销组织结构图、工资单、发放工资的信封、工资条、记录传销学习内容的笔记本、“黄金标志”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阳光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80人以上,达到大经理级别,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雯
2020年2月17日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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