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本科毕业,经商。现住江苏省句容市****园*栋****(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 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3199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61996********,汉族,大专毕业,务工,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鼓楼区****村**栋***(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乡***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9********,土家族,本科毕业,务工,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栋**(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115241990******** ,汉族,高中毕业,务工,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小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6********,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中共党员,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城**栋**号(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区**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95********,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陵区**新寓**栋****(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高某某注册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高某某指使刘某甲在互联网上购买一套聚合支付的平台设立并运行,取名“**支付”。高某某负责寻找非法支付通道和客户。被告人杨某甲任客服负责人,带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乙、冯某某与使用支付通道的客户进行联系,协助客户进行支付业务,维护平台的支付通道畅通。被告人杨某乙负责服务器维护,与客户、通道进行技术对接,提供技术支持。经对服务器上订单数据进行审计,4月20日至6月7日,该平台共生成支付订单1392835条,成功支付订单423336条。成功支付金额16767670元,平台扣除手续费用2489769.6元。
通过对服务器数据检查,该服务平台为https://vip.sweet_pudding.com:168/index.html,https://vip.ythunche.com:168/index.html,https://vip.yifalawer.com:168/index.html,https://vip.nianchi.net:168/index.html, https://vip.hockylengue.cn.com:168/index.html等色情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为逃避侦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使用skype、telegram等国外聊天软件和客户进行联系;高某某不定期要求删除平台数据,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转移办公地点以逃避打击。
经审计,该批色情网站在该支付平台使用同一个商户号码(200362831),该商户共计成功支付812470元,应交平台手续费1299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审计报告;4、视频光盘;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冯某某、杨某乙、刘某甲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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