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楼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楼**号楼**单元101户,金沙滩景区干个体。2016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青岛市胶州市九龙镇**村**号甲,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室,个体。2003年8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五天。2011年3月17日因赌博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东兴镇**街**委,现住地: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301,个体。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号,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路**小区**栋1204户,现在在苏州市干个体装修。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广场路**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区,现在干个体装修。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起,被告人高某某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金沙滩景区签订租赁合同,开始租赁金沙滩景区2号冲浴室至3号冲浴室之间的场地并分包给租户进行经营,租赁费每年10万元。2017年5月23日,因高某某前期签署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青岛金凤凰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高某某下达了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让其撤出场地。高某某为逼迫景区与其继续签订合同,达到继续租赁沙滩谋取利益的目的,纠集、煽动租户多次阻止青岛市黄岛区金凤凰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综合执法办公室进行的清场行动。
2017年7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金凤凰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综合执法办公室对高某某霸占的沙滩及在该场地非法经营的业户进行清理。在高某某的指使、组织下,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积极参与,对执法人员采用辱骂、推搡的方式阻止清场,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抱住执法人员大腿,被告人刘某某手持铁锨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挠,致使清场未果。
2017年7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金凤凰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综合执法办公室再次对被告人高某某霸占的沙滩及在该场地非法经营的业户进行清理,在高某某的指使、组织下,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积极参与,对执法人员采用辱骂、推搡的方式阻止清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手持高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致使清场未果。
2017年7月份至8月份,高某某采用组织人员阻止清场的方式继续强行霸占金沙滩景区2号冲浴室至3号冲浴室之间的场地并进行经营,致使青岛市黄岛区金凤凰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出租该片沙滩,损失租赁费至少10万元,期间高某某通过收取涉案租户租赁费的方式获利至少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