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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3人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703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703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401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街边广告传单上的电话购进“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进货时未索取随货通行发票、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检验检疫证明、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等有关证明文件。2016年10、11月份,以每盒1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5盒该药;2017年3、4月份,以每盒1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某某30盒该药。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将从王某某处进的“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中的两盒,以每盒至少38元的价格卖给朱玉成。涉案产品“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搜查、扣押、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森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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