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3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飞龙,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辛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桥**内,酒后滋事,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男,26岁)、被害人某某某(男,22岁)及魏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均于2018年12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已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监控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陈某乙等四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某某某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辛某某、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木子
代理检察员: 侯子威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490****;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422****;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1688****;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351****;
2.侦查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三份;
6.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368156****;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辩护人董飞龙,联系方式1841004****;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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