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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六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委**组,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号,住磴口县包尔套勒盖农场五团**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住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街**号**,住大连市普兰店市**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单某某、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单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不起诉)、陈某某(不起诉)、刘某某(不起诉)、罗某某(不起诉)陆续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地区**学校支教。2019年7月9日09时许,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单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从缅甸**地区**乡**渡口乘船偷渡到我国境内(景洪市景哈乡**农场**生产队**组)。9时56分,十人乘坐流动客运车辆行径景洪市景哈乡**农场**分场**鱼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景哈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2.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单某某等人的供述;3.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单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岩比

2020年7月5日

附件:1.六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的联系方式1915915****、赵某某的联系方式1323887****、宋某某的联系方式1850624****、蒋某某的联系方式1504492****、杨某某的联系方式1514887****、单某某的联系方式1530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6张,散卷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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