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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号,住址同上。2017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山西省太谷县**镇**村**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21952********,汉族,大学文化,西安市**医院**医师,政治面貌农工民主党党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号楼**门**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酒店**经理,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镇**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西段**酒店员工宿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21994********,蒙古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镇**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原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起至2014年11月,被害人韩某甲陆续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通过张某某向其朋友李某某借款500万元,朱某某借款200万元。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向被害人韩某甲索要上述欠款,以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史某某签定协议,约定由史某某代张某某等三人向韩某甲讨要欠款,事成后张某某给付史某某欠款总额的25%作为报酬;同日,以李某某、朱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高某某签订委托书,并约定不得使用非法方式讨要债务。2016年11月3日上午,在被告人史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高某某、石某某、原某某、刘某甲在吉祥村**市场停车场门口,将被害人韩某甲强行拉上租来的黑色现代轿车,由被告人原某某驾车将被害人韩某甲拉至碑林区**茶坊,当天夜里,又将被害人韩某甲拉至建西街**酒店房间拘禁,在酒店内由被告人高某某、石某某、原某某及刘某甲分班轮流看守被害人韩某甲,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三次来酒店房间与被害人韩某甲商谈还款事宜。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借人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韩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签定了还款协议,被告人高某某为中间人,协议约定韩某甲以**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长安区**小区房屋两套(**小区房屋至今仍在被害人韩某甲名下,未抵债)共作价380万元,用于抵债。在韩某甲出资购买的**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所有权人韩某乙签定了保证书、被害人韩某甲给张某某打款30万元后,上述被告人让韩某甲离开酒店。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非法拘禁被害人韩某甲七日。事后被告人史某某安排被告人高某某与石某某,将被害人韩某甲出资购买的位于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卖得房款310万元,其中给被告人张某某转款100万元,代韩某甲偿还房屋按揭款95万元,剩余115万元转至被告人史某某处,史某某在扣除其与张某某约定的佣金后,于2019年3月12日将剩余的857463元转入**人民法院张某某案款户。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史某某带领高某某、石某某在**茶坊与被害人韩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再次商谈还款事宜,与被害人韩某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韩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六套房屋及**小区一套房屋作价262万元,用于抵债(至今未过户,仍在被害人韩某甲名下)。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指派被告人高某某将**的六套房屋陆续出租,租期为半年至一年不等。在处置此事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分给被告人高某某、石某某各四万元好处费,分给被告人原某某二万元好处费,分给被告人刘某甲30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

4.宾客账单;

5.还款补充协议;

6.委托书;

7.临时羁押人员证明书;

8.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

9.人口信息查询表;

10.违法前科查询表;

11.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说明;

12.被害人韩某甲提供的信息记录;

13.协议、补充协议、保证书及委托书;

14.购房者任某某提供的韩某乙及薛某某的身份信息;

15.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及房款自行交接声明;

16.房屋租赁契约;

17.转让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

18.购房者任某某银行流水;

19.史某某妻子马某某银行流水;

20.张某某及苏某某银行流水;

21.民事判决书;

22.房屋租赁契约;

23.石某某签的购房款的收条;

24.购房者任某某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

25.刘某乙给张某某的转账受理回单;

26.被害人韩某甲提供的借条复印件;

27.房屋登记簿;

28.被害人韩某甲的指认照片;

29.被害人韩某甲的情况说明;

30.还款协议、补充协议及委托书;

31.保证书;

32.民事起诉状;

33.租车合同;

34.史某某向雁塔法院交钱资料;

35.**物业出具的证明;

36.西安市住房情况查询;

37.刑事判决书;

38.释放证明书;

39.被害人陈述;

40.证人证言;

41.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原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原某某、刘某甲为讨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量刑情节:被告人史某某系累犯;2、法定从轻量刑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史某某、高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原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原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十八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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