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2********,满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初中文化,想**就**KTV老板,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14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87********,汉族,黑龙江省逊克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2013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61995********,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2017年5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6********,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双河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41992********,汉族,黑龙江省孙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乡。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9********,汉族,黑龙江省逊克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岳某某、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岳某某、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和岳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三路与金一路交汇北路东租用“想唱就唱”KTV作为诈骗场所,通过网络获取有意愿与异性见面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后,指派年轻女性以虚构的身份将上述被害人骗至“想唱就唱”KTV,用每瓶价值10元的低档红酒假冒价格588元至1188元不等的高档红酒使被害人高价消费从而骗得钱财。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共骗取孔某某、陈某某等人钱财共计13256元。
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想唱就唱”KTV经理,负责店里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杨某某、小文(在逃)和笑笑(在逃)等年轻女性负责从网上获取被害人信息并将被害人带至该KTV消费,被告人武某某和岳某某负责接应和收款,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负责在被害人在KTV消费时楼下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书证;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某、陈某某、李福豪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岳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岳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岳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武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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