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化名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022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富强街**委**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德惠市公安局上网通缉,于2019年5月1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公安局大罗密派出所查获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吉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07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大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德惠市公安局上网通缉,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石榴庄站派出所查获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化名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623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广府镇东桥村**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德惠市公安局上网通缉,于2019年5月18日被大同铁路公安处口泉站派出所查获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以来,吴某某(已判刑)以“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人际网”、“中国梦”、“欧莱雅事业”组织、项目等为名,在德惠市内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每人缴纳336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级别晋升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奖金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该组织,从中牟取暴利。该组织按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方式以寝室为单位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寝室由寝室长管理并将传销人员情况层报给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代理商。截止2018年8月23日,该组织在德惠市内已建立多处寝室,发展会员数百人。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裴某某等相继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为代理员级别、寝室长,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裴某某为培训员级别、寝室长,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时羁押证明、户籍信息证明、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柳明增、夏某乙、张某某、贾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裴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庆玖
董海燕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裴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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