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男,1974年**月**日1974年9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4********420381197409220610,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药业有限公司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员工,住十堰市**路**小区**号楼**室十堰市北京路东方明珠小区15号楼703室(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路**号**栋**单元**室十堰市北京北路99号14栋2单元703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熊涛,男,1980年**月**日1980年3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80********420302198003290319,汉族,大专文化,系十堰**药业有限公司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员工,住十堰市**路**号**楼**室十堰市北京南路汇隆九号公馆7号楼2503室(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巷**号**栋**单元**室十堰市黄花巷7号7栋2单元5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罗刚,男,1984年**月**日1984年11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420984198411274438,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药业有限公司十堰君琪安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员工,住十堰市**路**号**楼**室十堰市龙门一路7号1号楼1706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湖北省汉川市庙头镇前山村4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上述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与被害人敖某某因敖江维因合同履行问题在瑞康时代医药十堰有限公司十堰有限公司1楼一办公室内发生纠纷,敖某某敖江维对高某某高波进行殴打,后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将敖某某敖江维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敖某某因敖江维因外力致左侧第4-5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敖某某因敖江维因外力致右耳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案发后,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的家属均积极赔偿敖某某敖江维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敖江伟的谅解并得到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周仕安的证言;3、被害人敖某某敖江维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昌琼
(院印)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高波、熊某某熊涛、罗某某罗刚分别被取保候审(高某某高波:1379781****13797817355;熊某某熊涛:1361719****13617191423;罗某某罗刚:1557193****15571930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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