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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高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无业。2011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街**号,现住横山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榆林市横山*甲煤矿**。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薛琼,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甲,又名曹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靖边县**楼**,无业。2011年3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9月24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卢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财源煤矿销售煤炭。2011年12月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卢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队,系**大队**部**。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卢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某某、梁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1、2009年底,被告人雷某甲出资入股并管理榆林市横山区东方红煤矿,通过被告人高某甲认识了被告人曹某甲。2010年1月30日,**煤矿**挖下水管道时不慎将范某甲家的水管挖断,后范某甲、白某甲夫妇二人便将自家的吉奥牌小面包车横拦于**煤矿运煤车辆通行处,阻挡运煤车辆通行。当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甲让曹生元(已判刑)联系被告人高某甲,指使被告人曹某甲指派社会闲杂人员对范某甲一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曹某甲指派尚小龙、刘成明(均已判刑)纠集王兴刚、折魁、米建龙、白海瑞、杨龙龙、段志飞、高宏伟、吴文贤、郭利强、周祖眼(均已判决)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将被害人范某甲、白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白某丙打伤,并对范某甲的吉奥牌小面包车进行打砸。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甲、白某甲、范某乙三人损伤属轻伤,范某丙、白某丙二人损伤属轻微伤。

经横山县物价局认定:吉奥牌小面包车毁损财物价值共计1970元。

2011年10月10日,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2010年2月份,被告人雷某甲因**煤矿所在地的白岔村村主任王某乙经常找煤矿的麻烦意欲报复,指使被告人曹某甲教训王某乙,被告人曹某甲指派尚小龙等人殴打王某乙,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出谋划策。2010年3月3日凌晨,尚小龙纠集王兴刚、折魁、米建龙、郭挺、陈德明、常强、任加林、官小天、刘宇、王进贤(均已判刑)等人蒙面、持砍刀、钢管在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横山*甲宾馆将其打伤。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损伤属轻伤。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雷某甲在榆林市横山区宏安世纪城七楼其办公室内,指使被告人高某甲安排任某某(已判刑)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教训状告财源煤矿的雷某乙。2018年9月15日,任某某纠集韩文东(已判决)、白有刚(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在榆林市横山区白界乡芊圈梁村附近的公路上对被害人雷某乙驾驶车辆强行拦截,别停后用木棒将雷某乙打伤。

经陕西省横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乙的左臂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8年9月22日,雷某乙和任某某等人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雷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综上,被告人高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3起,其中1起已判刑。被告人雷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3起,被告人曹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2起。

二、包庇罪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雷某甲让被告人梁某某到其办公室,让梁某某隐瞒其出资调解雷某乙被打一事。被告人梁某某随后找到被告人任某某,梁某某将雷某乙被打后调解处理的过程及雷某甲出资89万元的事实告诉任某某。为了包庇被告人雷某甲,被告人梁某某、任某某商量捏造赔偿给雷某乙的89万元由任某某出资55万元,和梁某某借得34万元的虚假事实,并由被告人任某某给梁某某出具了借款34万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告人梁某某将该借条提供给司法机关。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还帮助其联系雷某甲让双方见面密谋所涉嫌案件如何逃避打击,并在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询问中,明知被告人高某甲是雷某乙被伤害案件的主要参与人,向公安机关隐匿该事实,致使公安机关多次侦查未果。

三、赌博罪

1、雷某甲赌博罪

2019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雷某甲组织参赌人员高培军、张小平等十余人在榆林市横山区宏安世纪城其办公室内用麻将以“榆林打锅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为每锅20000元,参赌人员以先记账、事后统一与雷某甲结算的方式核算赌资账务。期间被告人雷某甲让雷鸣佳、王瑜(均已起诉)负责给参赌人员记账,并从每人每锅中抽取两点即400元抽头渔利,雷鸣佳从中获利24000元,王瑜从中获利40000元。

2、高某甲赌博罪

2009年3至9月份,曹某甲(已判刑)在榆林市横山区横山镇五里屯村、古水村庙山上、砖梁村多次组织用麻将牌以“推对子”赌注为100元至500元的方式聚众赌博,曹某甲组织人员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高某甲负责联系召集参赌人员、开车接送参赌人员,盯梢放哨,追讨赌债,由曹某甲分配给其渔利。

(1)2009年3月份,曹某甲组织姚广爱、峁彩梅、王侯斌、王海洋等参赌人员在横山区横山镇五里屯村以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场上的赌资达6万元,被告人曹某甲从中抽头渔利3000元。

(2)2009年5-6月份,曹某甲组织姚广爱等人在横山区古水村庙山上以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7万元,曹某甲从中抽头渔利3000元。

(3)2009年8-9月间,曹某甲组织姚广爱、刘文胜等人在横山县砖梁村以上述方式聚众赌博,赌债数额达5万元,曹某甲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四、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2010年以来,黄元成(另案处理)以其儿子黄东星的名义在榆林市横山区大量向社会人员发放高利贷款,后贷款无法收回。2012年黄元成利用自己在看守所任教导员的职务之便,结识了服刑人员高某甲,高某甲答应给黄元成催收债务。

2013年4月10日至4月24日,黄元成与被告人高某甲达成协议,口头约定以“债权转让”为幌子,讨债金额10%为抽成,由被告人高某甲出面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高波、蔡永亮、曹振荣、周瑾、马少军、李晓岗(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榆林市横山区、榆阳区暴力讨债,对相关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非法拘禁,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辱骂,同时在公共场所对相关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车辆强行非法扣押,在十余天的非法讨债过程中组织实施多起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车辆的犯罪行为。

1、非法拘禁王某戊案

2013年4月22日13时许,蔡永亮驾驶昌河车带着高波、周瑾、李晓岗、马少军来到被害人王某戊老家贺马畔村,以王某戊欠黄元成钱为由,强行把王某戊拉到面包车上,在路上不断对被害人王某戊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后将王某戊带到横山区兴安小区东区2号楼一单元1号房黄元成办公的门面房,黄元成以将债务转让给蔡永亮,让王某戊和蔡永亮商量还钱,蔡永亮威胁、辱骂王某戊,并对王某戊进行殴打,让王某戊还钱。17时许,被害人王某戊通过朋友方海军借得2.5万元,蔡永亮等人跟随王某戊来到横山二中广场附近拿到钱后将王某戊放走,限制王某戊人身自由4个小时。

2、非法拘禁贺某某案

2013年4月18日14时许,蔡永亮、高波、曹振荣、周瑾、李晓岗、马少军开车来到顺达停车场,以贺某某欠黄元成钱为由,将被害人贺某某强行带到上述黄元成办公处,让贺某某还钱,贺某某要求见黄元成,蔡永亮等人对被害人贺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周瑾等人将贺某某按在地上导致贺某某下巴受伤,在门诊缝了八针后,继续在黄元成办公室对贺某某进行非法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来到黄元成办公室和黄元成强迫贺某某签订抵押房产协议,后将其放行,非法拘禁被害人贺某某20小时。

3、非法拘禁方某甲、任意占用方某甲财物案

2013年4月23日,蔡永亮、高波、马少军、曹振荣等人在赵石畔镇贺马畔村,以方某甲欠黄元成钱为由,强行将被害人方某甲带至黄元成办公处,逼迫方某甲还钱未果。蔡永亮等让方某甲在横山城里继续寻找其他欠款人,开车转了两个小时,期间碰到另一欠款人李治,遂将李治强行拉到面包车上,再次将二人拉到黄元成办公室,对李治进行拳打脚踢,并威胁方某甲不还钱就要挨打,方某甲见此情形产生恐惧心里,联系其姑父冯文宏送来1万元现金给黄元成还款,被害人方某甲的陕K****9吉利帝豪轿车在黄元成的门面房外被非法强行扣押。

4、非法拘禁李治案

2013年4月23日,蔡永亮、高波、马少军、曹振荣等人在拘禁方某甲期间以上述方式限制李治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后高波等人将李治带到石油小区背后意康巷80号其租住的房屋,和其妻子拿到2万元后,再次将李治带到黄元成办公室后将其放走,非法拘禁李治4个小时。

5、非法拘禁袁某甲、任意占用袁某甲财物案

2013年4月24日早上8时许,蔡永亮驾驶昌河车带着高波、马少军、周瑾来到榆阳区榆林星元医院对面袁某甲的窗帘门市上,让袁某甲去横山处理贷款事宜,否则就让袁某甲的门市开不下去,强行将袁某乙到袁某甲的陕K****8大众捷达车上,并拳打被害人袁某甲,后带到黄元成的办公处,黄元成让袁某甲还钱,并将其捷达车强行扣押。10时许,将被害人袁某乙到横山区双焱宾馆非法拘禁其人身自由10小时,后雷升保案发,被害人袁某甲乘机逃离。

6、非法拘禁雷升保案

2013年4月24日17时许,高波、蔡永亮、马少军在横山区南大街古城环路与自强东路十字路口找到雷升保,以雷升保欠黄元成钱为由,强行将雷升保拉上面包车,随后又叫来李晓岗和周瑾,将雷升保拉至老道峁山上按倒在地,蔡永亮将雷升保的皮带解下,周瑾脱雷升保的裤子及内裤至膝盖,五人轮流殴打雷升保。之后,蔡永亮让雷升保打电话给其妻子冯艳子,把钱放在黄元成处,后因钱未送到,又对雷升保实施殴打,如此反复三、四次,天黑后,雷升保家人弄到钱准备还钱时,高波、马少军、李晓刚来到环城路,因其家人仍未还钱,又将雷升保拉至黄龙庙山上,李晓岗、周瑾将雷升保拉下车用木棍殴打雷升保。晚上22时左右,得知雷升保家人在黄元成处要人并且报警,高波、蔡永亮、马少军、李晓岗、周瑾开车将雷升保送到兴安小区黄元成办公室门口后逃走。2013年5月10日,黄元成私下和被害人雷升保调解给其35万元。

7、任意占用拓森财物案

2013年4月23日,拓森驾驶蒙K****9长安福特福克斯轿车从内蒙回到横山,被高波、蔡永亮等人拦住,以欠黄元成钱为由,强行把拓森从车上拉下带到面包车上,另一年轻男子开着拓森的车来到黄元成办公处,高某甲等人将被害人拓森的轿车强行扣下,非法扣押18天。

8、任意占用谢万忠财物案

2013年4月10日,谢万忠在横山区南大街被高波等人强行拦住,以欠黄元成钱为由,让谢万忠把其陕K****0现代新胜达车开到黄元成办公处,强行将其车辆扣押,四天后谢万忠将4万元还给黄元成,黄元成让被告人高某甲将谢万忠车辆放行。

9、任意占用方某乙财物案

2013年4月19日下午,蔡永亮、高波等人在横山区福长兴宾馆,以欠黄元成钱为由,将被害人方某乙连人带车强行带到黄元成办公处,黄元成让方某乙还贷款,并扣押了被害人方某乙的陕K****1黑色比亚迪F3轿车。后雷升保案发,非法扣押车辆15天后黄元成将车辆放行。

10、任意占用常某某财物案

2013年4月份,被害人常某某驾驶陕K****G红色尼桑车去榆阳区,走到职教三岔口时被蔡永亮、高波等人强行截停,以欠黄元成钱为由,强行将车扣押到黄元成办公处。后雷升保案发,黄元成与雷升保达成调解协议,黄元成将车辆放行。

综上,被告人高某甲组织、参与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他人6次,任意占用他人财物6次,由于暴力讨债造成新闻媒体关注,相关单位介入了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诊断证明书、调解书等书证;

证人曹某丁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范某乙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高某甲、雷某甲、曹某甲、任某某、梁某某及同案犯尚小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扣押笔录等;

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任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在公共场所多次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期间殴打、侮辱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高某甲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

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曹某甲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

被告人任某某、梁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任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雷某甲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曹某甲、任某某均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94055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3.被告人曹某甲、任某某、梁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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