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大堡子)202号,现住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7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某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杨松(已判决)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桥头附近,由吴某某、李某某在车内接应,由杨松、某某某持械将被害人于某某打伤。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腰腹部皮肤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于某某右小腿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