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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19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小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农场**分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份至10月份,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甲为被告人马某某的沧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从沧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合计金额2053614.52元,合计税额349114.48元。

2、经被告人马某某介绍,被告人高某甲为被告人王某某沧州**机箱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合计金额1472632.47,合计税额250347.53。

3、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甲为肖某某**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合计金额:2328565元,合计税额:338338.46元。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已将所欠税款补交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马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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