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窝藏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其长子孙某甲为公安机关抓捕的逃犯,仍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9日,通过微信四次转账合计30000元给孙某甲使用,帮助孙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事后,被告人高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理,跟其次子孙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好,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由孙某乙跟公安机关谎称是其为哥哥孙某甲转账。孙某乙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为高某某作假证明进行包庇。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孙某甲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