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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路**村。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西安市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的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

2、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偷盗快速干道井盖危及快速干道车辆行车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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