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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街**号**栋**单元**室。2005年3月,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06年3月,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08年4月,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年6个月,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山水大润发超市停车场内,采取直接骑走的方式,盗窃冯某某(女,52岁)停放此处的爱玛牌粉色踏板电动车1辆,价值2033元。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局**号院**单元**室家中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被盗电动车退回公安机关,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证言(尹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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