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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5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身份证号码441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大同路某某阳某某**栋***房。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到源城区红星路架出行电动车销售点门前盗走赵某某的一部蓝色电动三轮车(无品牌、型号、规格),推到附近的红安巷子藏着,6月10日该车被失主找回。

2.2020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东源县城源江某某邹某甲废品店门口盗到邹某乙一部型号为ZF200ZH-2珠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2100元)扔到东江边上。6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打电话给朋友李某某告诉邹某乙知该车被扔的位置,该车被找回。

3.2020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源城区皇庭酒店前台盗走曾某某的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部型号为226V4L,21.5寸飞利浦牌液晶显示器(价值为250元)、一台型号为S20森特维牌扩香机(价值为1650元)藏在家中,赃物被起回后已发还给失主。

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液晶显示器、扩香机共计价值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2)接受证据清单、蓝色电动三轮车相片、监控截图;(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5)抓获经过;(6)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统违法犯罪查询结果;(7)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曾联华、赵某某、邹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源价认定[2020]0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源价认函[2020]16号《关于不予价格认定的函》。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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