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小区**号楼**单元**号门。2000年4月23日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0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5日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潜入卢震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入户实施盗窃,被对门邻居姜巍发现,高某某逃匿。
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潜入司俊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入户实施盗窃,窃取现金5000元、猴年纪念币4枚、老式壹圆硬币1枚、金银首饰一宗。当日17时许,高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口支行用ATM机将盗窃的3400元人民币存入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经鉴定,被盗4枚猴年纪念币价值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春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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