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流窜至桃山区风采路,用砖头砸坏张家菜馆后院玻璃,进入张家菜馆店内盗取一盒中华烟、一盒玉溪烟、五盒煊赫门烟、六盒爱你烟、20元人民币后逃窜,赃物被其全部挥霍。
2、2019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再次窜至桃山区风采路张家菜馆,用砖头砸坏张家菜馆后院玻璃,进入室内盗取排骨、哈拉巴两个、一袋鸡爪、一袋鱼皮、两袋面包、六个馒头、十瓶饮料、六盒爱你烟后逃窜,赃物被其全部挥霍。
3、2019年1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桃山区满族火锅店,通过爬梯翻越至桃山区满族火锅店后院,将后院窗户打开进入店内,盗取吧台内697元人民币后逃窜,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高某某盗窃赃物及作案工具实物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工作说明;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高某某实施盗窃满族火锅店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实施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多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大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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