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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9********,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镇**村**屯**号,现居地为高密市**街道***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于某某电动车前篓内的蓝色OPPOA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113元(取整)。

2、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旁边,盗窃刘某某车内副驾驶储物箱里的现金300元。
3、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高密市**路北首**全牛门口,盗窃王某某皮卡车内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储物箱上的绿色卡壳上衣一件,价值10元,内有棕色钱包一个,价值10元,钱包内有现金220元,银行卡三张,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一宗。
4、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高密市**街道**号楼北侧,盗窃胡某某车内的蓝色衣服一件,价值10元,文玩核桃一对,价值50元,文玩珠子一串,价值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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