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身份证号码320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加盟店经营人,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室合租室友朱某某离开卧室之机,推门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卧室,窃取被害人朱某某卧室内的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一部、360牌N5型手机一部、小米牌红米7型手机四部、小米牌红米7A型手机一部、魅族牌魅蓝Note5型手机二部、未知品牌手机一部、戴尔牌灵越7570-R2645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8515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将上述360牌N5型手机一部、小米牌红米7型手机四部、小米牌红米7A型手机一部、魅族牌魅蓝Note5型手机二部、戴尔牌灵越7570-R2645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以人民币3192元的价格出售至南京市秦淮区**城负**楼回收店。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范慧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6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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