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7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8********,汉族,专科毕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惠安县**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因没钱归还赌债,便在惠安县**幢**梯**室趁被害人严某某(系其同住同事)熟睡之际,偷拿严某某手机登入其支付宝账号及京东金融app,将严某某支付宝和京东金融内的钱合计人民币445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内,后将盗窃所得钱款用于归还赌债。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惠安县**镇***楼***室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属将盗窃所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严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人民币4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张纪平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