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8********,吉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县**乡**村**屯。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17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二片、马王堆街道龙柏路161号门面、长沙县**区实施盗窃共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栋**单元**楼盗窃了被害人贾某某一辆标有“优卓鲜奶”字样的蓝色“宇峰”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80元),高某某得手后将该车停放在长沙市芙蓉区汽车东站附近某小区内。
2.2018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门面前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一辆红色“翼力”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64元),高某某得手后将该车停放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A26栋的一个门面前。
3.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长沙县**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一辆粉红色“CRV”牌女士小型电动车(无法认定其价格),高某某得手后将该车停放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仙剑网络会所”门口。
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一个无名麻将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对高某某盗窃的蓝色“宇峰”牌三轮电动车、红色“翼力”牌三轮电动车、粉红色“CRV”牌女士小型电动车全部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高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贾某某、姚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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